中证协摸底券商去年研报业务:要求报送分析师构成等十项内容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各券商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对2021年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经营情况统计的通知》。中证协向券商发布了情况通报,表示为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证券分析师参加外部评选自律管理,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防范利益冲突等,对相关自律管理进行了三方面加强。
具体而言,中证协当时指出:一是在研究报告中披露公司持股情况的要求,持有相关上市公司股票1%以上的需披露公司持股具体情况,且研报发布日和第二个交易日不得反向操作。二是进一步规范调研纪要管理。三是加强对分析师参加外部评选的管理。
其中,在研报方面,中证协表示,为落实《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关于披露公司持股情况的要求,加强合规管理,经研究,证券公司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应当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向客户披露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具体情况,和发布研报业务潜在的利益冲突风险。
“同时,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中证协进一步指出。
具体而言,中证协指出,上述持有的股份,包括在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下,除做市业务外,包销、自营等业务持股以及另类子公司持股,且持股类型包括上市公司A股和H股已发行股份。
2020年3月,证监会修订发布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时,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应当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向客户披露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情况,并且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