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海关发布对台州数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8-30 11:31:30

  近日,台州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及台州数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台州数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91331004MA7KFNDA7N

  法定代表人:吴学坪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财富大道777号4楼C区035-G007

  当事人于2022年6月2日向台州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化纤袜子等货物。经查验,发现该批货物中有使用 “ERKE及图形”商标的化纤袜子3650双、“耐克钩图形”商标的化纤袜子17240双、“adidas三斜杠”商标的化纤袜子4180双、“PUMA及图形”商标的化纤袜子4500双,当事人不能提供授权文书或正规购买证明。“ERKE及图形”商标权利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耐克钩图形”商标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adidas三斜杠”商标权利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PUMA及图形”商标权利人彪马欧洲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分别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ERKE及图形”商标专用权、“耐克钩图形”商标专用权、“adidas三斜杠”商标专用权、“PUMA及图形”商标专用权,并于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交了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和担保。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化纤袜子上使用的“ERKE及图形”商标、“耐克钩图形”商标、“adidas三斜杠”商标、“PUMA及图形”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ERKE及图形”商标、“耐克钩图形”商标、“adidas三斜杠”商标、“PUMA及图形”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货物价值人民币50611元。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问笔录、交易单据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没收上述化纤袜子29570双,并处罚款人民币759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州海关

  二〇二二 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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