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买理财“踩雷”,客户状告券商!法院判了
。2018年5月,联储证券派员工参加东方金钰说明会,并于次月派员工对东方金钰进行上市公司类项目现场检查,并向昆仑信托发出指令函,督促东方金钰及其保证人履约。
2020年9月,证监会公布了对东方金钰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于虚增营业收入5.57亿元、虚增利润3.59亿元等财务造假,东方金钰被采取60万元的顶格处罚,时任董事长赵宁等19名责任人被给予警告及罚款,赵宁等4人被市场禁入。监管曾指出,东方金钰“以全资孙公司为平台,虚构翡翠原石购销业务,通过造假方式实现业绩目标、主观恶意明显”。2021年3月,东方金钰正式退市,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截至2021年底,联储证券设有子公司2家、分公司18家、营业部59家。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10.13亿元,同比增长16.64%;归母净利润3678.74万元,同比下降11.93%。属于业内中小券商之一。
资管业务方面,2015年8月,深圳证监局核准联储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2016年年报中,联储证券称“公司资管业务取得了爆发式的增长”,截至2016年年底,联储证券资管计划募集规模合计141.35亿元,资管业务管理费净收入为1.96亿。
在定期报告中,联储证券把资管产品的违约原因归结为“2018年经济下行,实体经济疲软的大环境”,并表示将积极履行管理人勤勉尽责义务,做好投后管理工作,推进各类司法程序,建立应急事项处置机制,做好投资者安抚。
2019年12月,深圳证监局对联储证券做出暂停私募资管业务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并指出其存在部分资管计划信息披露不及时,销售不规范,份额种类划分不当,合同条款缺失、资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到位5大问题,引发较大风险事件。同期,深圳证监局对时任联储证券总经理和资管部总经理出具警示函,认为二人对相关资管计划的违规问题负有管理责任。
2021年年报中,联储证券继续表示,对于存量非标资管出险项目,公司报告期内继续积极履行管理人勤勉尽责义务,努力做好以前出险项目的财产保全、案件审理及强制执行等投后管理工作,促进风险项目处置平稳推进。
2021年9月,深圳证监局回复给投资者的短信载明:“关于您本次在举报材料中提到的关于聚诚15号尽职调查报告未体现东方金钰的实际控制人赵兴龙、第二大股东牵涉徐翔操纵案,且瑞丽金泽持有的融资人股份被冻结的情况,经对比核查资料,上述事实存在。”
其中,涉及“聚诚15号”的包括:个别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销售不规范;对聚诚15号的尽职调查不充分,资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到位。深圳证监局称,已要求公司切实履行管理人责任,妥善处理相关资管产品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投资者适当性方面,在本案中,闫女士对《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签名申请司法鉴定,明确该调查问卷并非本人签署,联储证券亦未举证证明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了风险认知、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深圳证监局的答复函亦明确,聚诚15号存在个别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及销售不规范的问题。
另外,联储证券亦未举证证明闫女士具有丰富投资经验或存在过往购买高风险理财产品的经历。基于此,法院认为联储证券在销售案涉产品时存在未了解客户、未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的问题,未能完全尽到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法院指出,联储证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案涉资管计划的风险控制上应当尽到专业审慎的注意义务。东方金钰及其保证人多次违反《回购合同》约定事项,但联储证券却没有及时披露和控制相应风险,亦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促使《回购合同》项下的义务得以履行。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亦指出联储证券在运作和管理案涉资管产品过程中存在销售不规范和内部控制不到位等问题。在维护投资者于《资管合同》项下合法利益方面,联储证券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投资者闫女士,一审法院表示,作为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自身所投资产品的交易内容和交易风险,不能片面追求收益而漠视投资风险。原告在投资涉案产品时,未充分了解涉案产品的相关信息,在进行大额投资时本人未签署合同文本,具有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不能要求损失全部由对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