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披露2021年年报,深圳证监局要求佳兆业责令改正
6月28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佳兆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佳兆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佳兆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佳兆业集团有限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切实整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6月27日,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双方接受的时间表达成协定,以就2021年年度业绩完成审核。
佳兆业董事会进一步宣布,经考虑佳兆业集团董事会审核委员会的建议,已议决委任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佳兆业新核数师,以填补致同辞任后的临时空缺,任期直至公司来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