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总局就《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征求意见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自2008年8月实施以来,在预防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是提高营业额标准,对全球合计营业额、中国境内合计营业额和单方中国境内营业额的要求,由现行100亿元人民币、20亿元和4亿元分别提高到120亿元、40亿元和8亿元,低于此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原则上无需申报,提升了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科学性和精准性,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本次修订立足国情,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总结国内外经营者集中审查经验,将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为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设置了更加明确的规则,有利于充分发挥经营者集中的事前审查作用,从源头预防可能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集中行为,更好营造公平、高效、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更加规范、更具活力、更重创新,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