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互通大变革:从严监管“假外资”,纳入ETF有这些安排
6月24日,证监会表示,为进一步深化互联互通,促进两地资本市场共同发展,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明确互联互通机制拓展至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同日,证监会在官网发布了证监会第200号令,表示6月10日签发的《关于修改<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22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22年7月25日起施行。
《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告》主要明确了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互联互通机制拓展至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二是明确相关制度安排参照股票互联互通,三是明确投资者识别码安排,四是明确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相关要求,五是明确业务实施细则相关安排。
其次,《公告》明确,相关制度安排参照股票互联互通。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的交易和登记结算安排、投资者适当性、两地跨境监管合作等事项,参照《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执行。
《公告》进一步指出,境外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投资境内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不适用《互联互通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不过,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监管规则对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互联互通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指出,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一是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二是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 A 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互联互通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同时指出,境外投资者依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监管规则对持股比例的最高限额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公告》明确了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相关要求。证券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开展港股通下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有关事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参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决定》显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的第十三条第一款,将修改为:“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入的股票的权益。沪股通和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
不过,证监会指出,近年来,有部分内地投资者在香港开立证券账户及北向交易权限,通过沪深股通交易A股。此类证券活动与沪深股通引入外资的初衷不符,且这些投资者中大多数已开立内地证券账户可直接参与A股交易,两种途径交易有发生跨境违规活动的风险。
因此,证监会强调,为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依法加强对跨境证券活动的监管,保护内地投资者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维护沪深港通平稳运行,决定修订《规定》,规范内地投资者返程交易行为,对所谓“假外资”从严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