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线交易公司股票 方正电机股东收警示函
股份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于1月14日卖出公司股票498.27万股,成交金额6205.37万元,并于当日买入公司股票35.24万股,成交金额442.26万元。
警示函认为,上述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股份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于1月14日卖出公司股票498.27万股,成交金额6205.37万元,并于当日买入公司股票35.24万股,成交金额442.26万元。
警示函认为,上述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