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安水务收警示函:未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重大事项

2022-02-16 09:06:43

  1、未严格按核准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巴安水务“17 巴安债”部分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用途与募集说明书不一致。

  2、巴安水务未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和使用规定,于2017年10月至12月将“17巴安债”的募集资金自专项账户划转至公司其他账户,并通过其他账户使用部分募集资金。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未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截至2018年9月末,巴安水务借款余额较2017年末借款余额增加了47284.74万元,占2017年末净资产的21.97%。巴安水务未及时披露上述当年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事项,直至2019年6月11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相关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信息不准确

  1、未将控制的投资对象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截至2017年12月末,巴安水务已取得南昌巴安博宁环保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控制权。巴安水务在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将南昌巴宁环保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土地使用权抵押情况披露不完整

  2020年5月,巴安水务的全资子公司东营德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86551.79平方米工业用地向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所附的债务期间为2020年5月26日至2028年 5月26日。巴安水务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上述土地使用权抵押情况。

  3、资金受限情况披露不准确

  巴安水务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期末受限资金合计20829.13万元,与2019年末实际受限资金金额不一致。

  4、前五大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的对象和金额披露不准确

  巴安水务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列示的前五大其他应收款对象和金额、前五大预付账款对象和金额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对巴安水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官网资料显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1995年,公司主营业务涵盖工业水处理、市政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三大板块,是一家专业从事环保能源领域的智能化、全方位技术解决方案运营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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