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单家同业融出比例新规
最大十家金融机构同业融入主要统计哪些同业情况
正确答案:错 解析: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不在存款被保险范围之内,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防范道德风险。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银监会根据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现状,确立了怎样的持续监管思路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完善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为推动中国银行业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国内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总体目标
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根据国内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实际,构建面向未来、符合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银行业监管框架,推动银行业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增强银行业稳健性和竞争力,支持国民经济稳健平衡可持续增长。
(二)指导原则
1.立足国内银行业实际,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完善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基于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实际,坚持行之有效的监管实践,借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提升我国银行业稳健标准,构建一整套维护银行体系长期稳健运行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
2.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统筹考虑我国经济周期及金融市场发展变化趋势,科学设计资本充足率、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并合理确定监管要求,体现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要求,充分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单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3.监管标准统一性和监管实践灵活性相结合。为保证银行业竞争的公平性,统一设定适用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同时适当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标准,并根据不同机构情况设置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确保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新监管标准平稳过渡。
4.支持经济持续增长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健统筹兼顾。银行体系是我国融资体系的主渠道,过渡期内监管部门将密切监控新监管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微观影响和对实体经济运行的宏观效应,全面评估成本与收益,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避免新监管标准实施对信贷供给及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负面冲击。
二、提高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
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定的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新标准,在全面评估现行审慎监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础上,提高资本充足率、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建立更具前瞻性的、有机统一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一)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
1.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一是严格资本定义,提高监管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严格执行对核心一级资本的扣除规定,提升资本工具吸收损失能力。二是优化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采用差异化的信用风险权重方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明确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提高交易性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场外衍生品交易等复杂金融工具的风险权重。?
2.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将现行的两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占风险资产的比例分别不低于4%和8%)调整为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一是明确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二是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三是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
3.建立率监管标准。引入率监管标准,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4%,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体系的率积累。
4.合理安排过渡期。新资本监管标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过渡期结束后,各类银行应按照新监管标准披露资本充足率和率。?
(二)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
1.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建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同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多情景、多方法、多币种和多时间跨度的流动性风险内部监控指标体系。
2.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进一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审慎监管要求,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严格监督检查措施,纠正不审慎行为,促使商业银行合理匹产负债期限结构,增强银行体系应对流动性压力冲击的能力。?
3.合理安排过渡期。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分别给予2年和5年的观察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分别达到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的监管要求。
(三)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
1.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的比例)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占不良贷款的比例)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2.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监管部门将根据经济发展不同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质量差异和盈利状况的不同,对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经济上行期适度提高贷款损失准备要求,经济下行期则根据贷款核销情况适度调低;根据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和盈利能力,适度调整贷款损失准备要求。?
3.过渡期安排。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部门将设定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并鼓励提前达标:盈利能力较强、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达标;个别盈利能力较低、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8年底前达标。?
三、增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有效性
根据国内大型银行经营模式以及监管实践,监管部门将从市场准入、审慎监管标准、持续监管和监管合作几个方面,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
1.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定义。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主要考虑规模、关联性、复杂性和可替代性等四个方面因素,监管部门将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论和持续评估框架。
2.维持防火墙安排,改进事前准入监管。为防止系统重要性银行经营模式过于复杂,降低不同金融市场风险的传染,继续采用结构化限制性监管措施:一是维持现行银行体系与资本市场、银行与控股股东、银行与附属机构之间的防火墙,防止风险跨境、跨业传染。二是从严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结构复杂、高交易业务,避免过度承担风险。三是审慎推进综合经营试点。对于进行综合经营试点的银行,建立正式的后评估制度,对于在合理时限内跨业经营仍不能达到所在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的银行,监管部门将要求其退出该行业。
3.提高审慎监管要求。除附加资本要求之外,监管部门将视情况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更高的审慎监管要求,以提升其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一是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自救债券,以提高吸收损失的能力。二是提高流动性监管要求。三是进一步严格大额风险暴露限制,适度降低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单一借款人和集团客户贷款占资本净额的比例。四是提高集团层面并表风险治理监管标准,包括集团层面风险偏好设定、统一的风险管理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集团内部交易等。?
4.强化持续监管。一是监管资源向系统重要性银行倾斜,赋予一线监管人员更广泛的权力,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决策过程、执行过程的监管,以尽早识别风险并采取干预措施。二是丰富和扩展非现场监管体系,完善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监管评估框架,及时预警、有效识别并快速处置风险。三是进一步提升系统重要性银行现场检查精确打击的能力,督促系统重要性银行加强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防止和纠正不安全、不稳健的经营行为。四是实现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采用产品分析、模型验证、压力测试、同业评估等监管手段,保证监管技术能够适应系统重要性银行业务和组织机构日益复杂化的趋势。五是指导并监督系统重要性银行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危机管理计划,增强系统重要性银行自我保护能力。?
5.加强监管合作。在跨境合作方面,建立对境外监管当局监管能力的评估机制,健全跨境经营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提高信息交流质量,加强在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危机管理方面的合作。在跨业合作方面,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监管部门将加强与人民银行、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构建“无缝式”金融监管体系,改进对银行集团非银行业务的风险评估。?
四、深入推动新资本协议实施工作
对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进行科学计量与评估是新监管标准实施的基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新资本协议》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同步推进,第一支柱与第二支柱统筹考虑”的总体要求,从公司治理、政策流程、风险计量、数据基础、信息科技系统等方面不断强化风险管理。2011年,监管部门将修订《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新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确立的相关方法准确计量监管资本要求,全面覆盖各类风险;同时,构建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健全内部资本评估程序,强化银行业稳健运行的微观基础。
对于表内外资产规模、国际活跃性以及业务复杂性达到一定程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新的监管要求,实施《新资本协议》中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目前已完成了一轮预评估的第一批实施银行应当在已经取得的良好成就基础上,根据评估意见积极整改第一支柱实施的主要问题,并积极推进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建设,争取尽快申请正式实施。其他根据监管要求应当实施高级方法或自愿实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尽早制订实施规划方案。
对于其他不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从2011年底开始在现有信用风险资本计量的基础上,采用新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的标准方法,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并按照第二支柱相关要求,抓紧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识别、评估、监测和报告各类主要风险,确保资本水平与风险状况和管理能力相适应,确保资本规划与银行经营状况、风险变化趋势和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2016年底前,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建立与本行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
五、工作要求
新监管标准实施是事关全局的长期系统工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准确理解新监管标准的实质,充分认识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意义,加强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新监管标准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制定配套监管规章
为保证新监管标准如期实施,2011年监管部门将修订完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及流动性风险监管、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相关政策,为新监管标准的实施奠定基础。同时,大力开展新监管标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分期、分批地开展各级监管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为新监管标准实施打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和广泛的人才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高度重视新监管标准实施工作,尽快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新监管标准实施领导小组及相应工作机构,统筹规划协调新监管标准实施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稳步推进。董事会应负责新监管标准实施规划及有关重大政策审批,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汇报,对实施准备情况进行监督;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新监管标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规划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全面进行差距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新监管标准实施规划。实施规划至少应包括:资产增长计划、资产结构调整方案、盈利能力规划、各类风险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资本补充方案、流动性来源、贷款损失准备金补提方案、各类监管指标的达标时间表和阶段性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1年底前完成实施规划编制,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四)调整发展战略积极推动业务转型
谋求经营转型不仅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满足新监管标准的内在要求,而且是在日益复杂经营环境下提高发展质量的必由之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转变规模扩张的外延式发展模式,走质量提高的内涵式增长之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坚守传统业务模式的前提下,在信贷业务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信贷质量。一是调整业务结构,制定中长期信贷发展战略,积极调整信贷的客户结构、行业结构和区域结构,实现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二是强化管理,通过不断优化风险计量工具,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健全风险制衡机制,真正提升增长质量。三是创新服务。积极发展网络银行、电话银行、信用卡等渠道拓展业务,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为资产业务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同时降低经营成本,扩大收入来源。
(五)持续改进风险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强化风险管理基础设施,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一是完善风险治理组织架构,进一步明确董事会、高管层、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条线的角色和职能。二是强化数据基础,通过新监管标准实施切实解决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长期存在的数据缺失、质量不高问题。三是积极开发并推广运用新型风险计量工具,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计量准确性。四是强化IT系统建设,为风险政策制定和实施、风险计量工具运用及优化奠定基础。五是强化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职能,强化与外部审计的合作,共同促进内部制衡机制建设。六是改进激励考核机制,建立“风险-收益”平衡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所面临的突出风险,包括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贷款、经济结构调整潜在的重大信用风险,积极探索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相结合的风险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资本评估程序,确保资本充分覆。(相关报告推荐:前瞻产业研究院《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业的冲击挑战及应对策略专项咨询报告》)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的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六、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七、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十、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十一、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十三、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四、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十五、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期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外 汇 局
2014年4月24日
最大十家集团客户授信情况表如何填
详情请参照1104报表的填报说明
全文如下:
G14《授信集中情况表》填报说明
第一部分:引言 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 、 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旨在收集商业 、 银行大额授信数据,用以反映各行对客户的授信集中及质量情况。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 1.报表名称:授信集中情况表 2.报表编码:银监统 0010 号 3.填报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企业 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不报第 II 部分) 。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法人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 18 日内;合并报表数据(半 年报)为半年后 40 日内。 5.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 6.数据单位:万元、百分比。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表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 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 基准汇价进行折算。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 算汇率, 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 9 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 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具体说明 本表从非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两个方面反映授信集中及质量情况, 分为三个部分: 第Ⅰ 部分为 《最大十家集团客户授信情况表》 第Ⅱ部分为 , 《最大十家金融机构同业授信情况表》 , 第Ⅲ部分为《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情况表》 。 贷款五级分类主要依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银发[2001]416 号文件) ,以及《关 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03]22 号文件)要求。 [F 正常类]:指正常类贷款即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 时足额偿还的贷款。 [G 关注类]:指关注类贷款即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
68
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 [H 次级类]:指次级类贷款即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 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 [I 可疑类]:指可疑类贷款即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 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 [J 损失类]:指损失类贷款即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 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拆放同业的五级分类方法参照贷款五级分类的方法。 第Ⅰ部分 最大十家集团客户授信情况表 本部分统计的授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资金, 或者对客户在 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 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 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 等表外业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填报该部分报表时按单一客户填报。 本部分统计填报机构对最大十家 集团客户授信情况,第[11]行“合计”填报最大十家集团客户授信的合计情况。 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定义,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 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①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 的; ②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③主要投资者个人、 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 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④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 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 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各银行可根据前面所述集团客户的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 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本表统计的授信包括对单一集团客户及其关联关系企业的授信, 也包括对非集团的单一 客户的授信。 [排序]:填报机构报告期末,根据每一家集团客户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余额(即 N 列, 包括各项贷款、其他表内授信和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 ,按从大至小顺序排列,名列
69
前十位的集团的授信情况。 [合计]:填报授信余额最大十家集团授信合计的情况。 [A 客户名称]:客户为法人机构,则名称应为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客户全称,与 客户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客户是境内企业法人的, 名称应是经国家企业注册登记部 门批准正式使用的企业名称全称。 客户是境外企业法人的, 根据其注册地法律正式登记注册 的公司名称的全称填列。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用英文名称填报。 客户为自然人时,应与其有效证件姓名相一致。 填报机构授信的多个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但未成立集团的, 以多个关联企业中各项贷款余 额最大的企业法人正式登记注册的名称填列。 [B 客户代码]:境内法人机构客户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 码编制规则》 (GB1714-1997) ,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客户、机关 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 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填报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 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代码填写。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 法定代码,使用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 8 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境外法人机构可填报由填报机构自行编写的代码或不填列。 自然人客户填报其有效证件号码。 [C 报告期内最高风险额]: 填报机构在报告期内对本表所列最大十家集团客户的表内外 授信余额最高的一天的余额。 填报机构因管理信息系统暂不支持、 信贷集中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 暂时无法按日统 计本项目的,可以暂时建立适合本机构的统计频次,如在报告期内确定几个统计时点数据, 在报告期末取出最高值。同时各填报机构应尽快完善风险管理系统,不断提高统计频次,尽 早解决上述问题。 填报机构若放宽了本项目的统计频度,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监管当局。 [D]至[K]报告期末表内授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 垫款等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的授信业务。 [D 贷款余额]:报告期末对每一家集团客户及其关联企业合计的各项贷款余额。 各项贷款是指填报机构对借款人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 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 同时, 本表要反映最大十家集团客户及其关联企业的各项贷款按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结 果。 [K 其他表内授信]:除各项贷款以外的其他表内授信业务。
70
[L]至[M]报告期末表外授信: 指已经发生但不涉及或尚未涉及资金增减变化, 不列入资 产负债表的授信业务,包括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 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对客户在有关 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L 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 不可撤销的承诺是指填报机构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约 定条件向客户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货币资金的许诺,包括贷款承诺、循环授信额度等。或有负 债是指填报机构接受客户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业务, 包括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证、 保函、 债券发行担保、 融资担保等; 或有负债还包括信用风险仍在填报机构的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和有追索权的买入资产、回购协议和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贷款。 [M 其他表外项目]:指填报机构报告期末表外授信中除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以外 的其他表外业务。 [N 授信余额]:指报告期末填报机构对每一家集团客户及其关联企业的表内外授信合计 的余额。 [O 占资本净额比例]: 填报机构报告期末的集团客户及其关联企业的表内外授信合计余 额占其资本净额的比例。资本净额指商业银行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计算资 本充足率所要求的资本。 [P 保证金、银行存单、国债]:指报告期末贷款客户存放在填报机构的保证金以及用于 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计算表内外授信余额时不扣除此栏数据。 第Ⅱ部分 最大十家金融机构同业授信情况表 本部分统计的同业授信是指填报机构向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资金, 或者对金融机构客 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证券、 存放同业等表内业务,以及担保、信用风险仍在填报机构的销售与购买协议、衍生工具合约 等表外业务。 本部分统计填报机构对最大十家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关联金融机构授信情况,第 [11]行“合计”填报最大十家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关联金融机构授信的合计情况。 本表统计的授信包括对单一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关联金融机构的授信。 [排序]: 填报机构报告期末, 根据每一家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关联金融机构的授信 余额(即 N 列,包括拆放同业、其他表内同业授信和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 ,按从大 至小顺序排列,名列前十位的金融机构的授信情况。 [合计]:填报授信余额最大十家金融机构授信合计的情况。 [A 金融机构名称]:境内金融机构(包括外国银行分行)的名称是填写金融许可证上的
71
正式名称。 境外金融机构 (没有在中国设立分行) 的名称填写其根据注册地法律正式登记注册的名 称。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用英文名称填报。 [B 金融机构代码]:境内金融机构(包括外国银行分行)填写金融许可证上的金融机构 代码。 境外金融机构(没有在中国设立分行)的代码,可以由填报机构自行编写或不填列。 [C 报告期内最高风险额]: 填报机构在报告期内对本表所列最大十家金融机构及其分支 机构和关联金融机构的表内外授信余额最高的一天的余额。 填报机构因管理信息系统暂不支持、 信贷集中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 暂时无法按日统 计本项目的,可以暂时建立适合本机构的统计频次,如在报告期内确定几个统计时点数据, 在报告期末取出最高值。同时各填报机构应尽快完善风险管理系统,不断提高统计频次,尽 早解决上述问题。 填报机构若放宽了本项目的统计频度,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监管当局。 [D]至[K]报告期末表内同业授信:包括拆放同业、存放同业、买入返售证券等向金融机 构直接提供资金的授信业务。 [D 拆放同业余额]:报告期末对每一家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关联金融机构合计的拆 放同业余额。 同时, 本表要反映最大十家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关联金融机构的拆放同业按贷款质 量五级分类的结果。 [K 其他表内同业授信]:除拆放同业的其他表内同业授信业务,包括存放同业、买入返 售证券等。 [L]至[M]报告期末表外同业授信: 指已经发生但不涉及或尚未涉及资金增减变化, 不列 入资产负债表的授信业务,包括担保、信用风险仍在填报机构的销售与购买协议、衍生工具 合约等表外业务等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L 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 不可撤销的承诺是指填报机构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约 定条件向金融机构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货币资金的许诺,包括贷款承诺、循环授信额度等。或 有负债是指填报机构接受金融机构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业务, 包括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 证、保函、债券发行担保、融资担保等;或有负债还包括信用风险仍在填报机构的有追索权 的资产销售和有追索权的买入资产、回购协议和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贷款。 [M 其他表外项目]:指填报机构报告期末表外授信中除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以外 的其他表外业务。
72
[N 授信余额]:指报告期末填报机构对每一家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关联金融机构的 表内外授信合计的余额。 [O 占资本净额比例]: 填报机构报告期末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关联金融机构的表 内外授信合计余额占其资本净额的比例。 资本净额指商业银行根据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 理办法》计算资本充足率所要求的资本。 [P 保证金、银行存单、国债]:指报告期末金融机构存放在填报机构的保证金以及用于 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计算表内外授信余额时不扣除此栏数据。 第Ⅲ部分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情况表 本部分对《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情况表》主要项目做出说明。 [排序]:指填报机构报告期末,根据每一家客户的各项贷款余额(即[D]列)按从大至 小顺序排列,名列前十位的客户贷款及质量情况。 [11]合计: 填报最大十家贷款客户的各项贷款余额合计数。 本表所指贷款客户为单个法 人或自然人。 [A 客户名称]:客户为法人机构,则名称应为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客户全称,与 客户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客户是境内企业法人的, 名称应是经国家企业注册登记部 门批准正式使用的企业名称全称。 客户是境外企业法人的, 根据其注册地法律正式登记注册 的公司名称的全称填列。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用英文名称填报。 客户为自然人时,应与其有效证件姓名相一致。 [B 客户代码]:境内法人机构客户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 码编制规则》 (GB1714-1997) ,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客户、机关 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填报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代码填写。产 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 8 位,第九 位校验码填“B” 。 境外法人机构可填报由填报机构自行编写的代码或不填列。 自然人客户填报其有效证件号码。 [C 报告期内最高风险额]: 填报机构在报告期内对本表所列最大十家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余额最高的一天的余额。 填报机构因管理信息系统暂不支持、 信贷集中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 暂时无法按日统 计本项目的,可以暂时建立适合本机构的统计频次,如在报告期内确定几个统计时点数据,
73
在报告期末取出最高值。同时各填报机构应尽快完善风险管理系统,不断提高统计频次,尽 早解决上述问题。 填报机构若放宽了本项目的统计频度,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监管当局。 [D]至[K]报告期末表内授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 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的授信业务。 [D 贷款余额]:报告期末本表所列前十大贷款客户的各项贷款余额。 各项贷款是指填报机构对借款人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 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 同时, 本表[F]至[K]反映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按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结果。 [F]至[K]之和 应等于[D 贷款余额]。 [E 占资本净额比例]:贷款客户报告期末各项贷款余额占填报机构资本净额的比例。资 本净额指商业银行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计算资本充足率所要求的资本。 [K 其他表内授信]:除各项贷款以外的其他表内授信业务。 [L]至[M]报告期末表外授信: 指已经发生但不涉及或尚未涉及资金增减变化, 未列入资 产负债表的授信业务,包括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 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对客户在有关 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L 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 不可撤销的承诺是指填报机构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约 定条件向客户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货币资金的许诺,包括贷款承诺、循环授信额度等。或有负 债是指填报机构接受客户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业务, 包括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证、 保函、 债券发行担保、 融资担保等; 或有负债还包括信用风险仍在填报机构的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和有追索权的买入资产、回购协议和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贷款。 [M 其他表外项目]:指填报机构报告期末表外授信中除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以外 的其他表外业务。 [N 授信余额]:填报机构报告期末对最大十家贷款客户中每一家客户的表内外授信合计 的余额。 [O 占资本净额的比例]:报告期末贷款客户的表内外授信余额占填报机构资本净额的比 例。资本净额指商业银行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计算资本充足率所要求的资 本。 [P 保证金、银行存单、国债]:指报告期末贷款客户存放在填报机构的保证金以及用于 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计算表内外授信余额时不扣除此栏数据。
74
第四部分:核对关系 表内核对关系 行 [11]=[1]+[2]+[3]+[4]+[5]+[6]+[7]+[8]+[9]+[10],适用于[D]、 [F]、[G]、[H]、[I]、 [J]、[K]、[L]、[M]、[N]和[P]列 [E]=[D]/[12.B],如 E1=D1/[12.B] [O]=(D+K+L)/[12.B],如 O1=(D1+K1+L1)/[12.B]。 列 [D]=[F]+[G]+[H]+[I]+[J] 授信余额[N]=[D]+[K]+[L] G14 第Ⅰ和第Ⅱ部分增加校验关系如下: C1≥N1,C2≥N2,以此类推,直到 C10≥N10。 N1≥N2≥N3?≥N10,即从大往小排列。 G14 第Ⅲ部分增加校验关系如下: C1≥N1,C2≥N2,以此类推,直到 C10≥N10。 D1≥D2≥D3?≥D10,即从大往小排列。 表间校验关系:[12.B]=G41_[7.A] 怎样加入股海明灯vip用户
你好,很高兴帮助你
为你解答问题,疑问
祝你生活愉快,幸福
: 超跌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个股本身基本因素变化所导致的超跌,如利润完成情况太差、配股方案强人所难等另一种是技术性的超跌,即大市下行时,其跌得更深更快, “股海明灯”是什么?
量波就是量堆,只是王子改了改名字而已!王子是义阳2007年818密训班学员,义阳,博弈量能创始人,操作股票,短时间从16万做到3000多万元。真假对比一下:
义阳 王子
量能平台 量线
决策阴量 假阴真阳
凹口恒量 凹口平量
量坑 黄金坑
量能突变 黄金线起柱
量能一线 精准线
量堆 量波
梯量堆 梯量波
缩量堆 缩量波
恒量堆 平量波
山型堆 山型波
凹口堆 凹口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