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资管新规细则,广州我要跑路了吗
1: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公告〔2012〕29号公布,根据2013年6月26日证监会公告〔2013〕28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2:业界如何解读资管新规细则
2018年7月23日消息,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多部委纷纷下发针对资管新规的细则规定,这些办法影响着未来银行理财产品的走势。总体上说,此次多部委下发的文件较此前有所放松,放松程度虽不及预期,但也提振了市场信心。
银行理财门槛降低
上周五,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显示,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引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也就是说,百姓平时投资的银行理财产品,普遍都属于公募理财产品。而在新规中,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门槛从5万元下降至1万元。
与此同时,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权益类理财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老产品可投新资产
除了投资门槛有所降低外,央行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资管新规关于非标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
据了解,按照“资管新规”相关要求,除另有规定外,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且需要期限匹配。
对于限额和集中度的管理,仍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或银行总资产的4%;投资单一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0%。
此外,资管新规以2020年底为最终大限。而在大限之前的过渡期中,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可以适当发行一部分老产品投资一些新资产,但这些新资产应当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强调,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必须控制在资管新规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之内,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放松并不等于放水
“资管新规是金融监管的纲领性文件,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办法是专门针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细则。”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中心主任黄志龙表示,新的办法与预期相比有一定程度的放松,资管新规对社会融资的收缩效应超出预期。
黄志龙表示,近期央行屡屡边际放松货币政策和流动性投放,也是为了应对资管新规对社会融资的负面冲击。商业银行理财公募产品销售起点下降将有利于商业银行代销理财业务的收入,一定程度上缓解资管新规对银行资管业务的实质性影响,整体上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偏利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协创中心研究员李虹含也表示,公募理财产品降低门槛,一方面对扩大老百姓选择理财产品非常有利,现在老百姓可以投资的产品除了股票房产之外非常少,因此降低销售起点对实现普惠金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可以缓解银行资金来源压力,为银行转型提供更充裕的空间。
不过,业内人士认为,监管放松并不等于大规模放水。上述利好是参考国际宏观经济环境、国内资本市场和金融稳定而对资管新规作出的微调,不是政策性的转向。
3:以“资管新规后证券公司未来会如何发展”为题
其实这样来操作的话,不是很看好的
4: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修改决定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二、第五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合格投资者提供服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
“集合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
(二)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
三、第六条修改为“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的自有资产。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四、第七条修改为“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资产。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
“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归集的,在客户结算账户、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和集合计划资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份额参与、退出、现金分红等资金。”
五、删除第十四条。
六、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七、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八、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集合计划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募集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客户不少于2人;
(四)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计划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十、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可以自身或者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担任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机构,并约定份额登记相关事项。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协议,办理参与、转换、退出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资金结算等事宜。
“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已接入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的,应当每日通过该平台完成数据备份;尚未接入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的,应当每月通过证券期货行业数据中心规定的方式进行数据备份。”
十一、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集合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5:证券公司定向资管可以发起夹层融资吗
您好是可以的
6:为什么要对非标资产进行监管
非标资产的全名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标准化的融资渠道,如银行贷款、债券融资等,均是在一种相对明确、规范与公平的机制保护下进行的投融资过程,非标产品则是绕过银行或债券审批管理部门,通过某个非标准化的载体(如信托计划等),从而将投融资双方衔接起来。
在去年3月份银监会出台的“8号文”中,指出当前非标资产的存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一直以来,银监会对银行的信贷规模有着严格的监管,75%的存贷比红线限制了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规模。另外,银监会在银行信贷资产的投资领域上也有所限制,例如限制银行贷款投向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企业、矿产企业等产能过剩行业。因此,在寻求监管套利的动力之下,银行找到了一种新的放贷形式——投资非标资产——来规避银监会的监管。
从投资非标资产的主体——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投资非标资产这种监管套利的行为能够为其带来诸多好处。一方面,与普通贷款相比,通过投资非标资产为实体经济提供“贷款”业务的收益率相对偏高,能够为银行创造更高的效益;另一方面,利用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属于银行表外业务,不在银行的会计科目中体现,银行在做大非标资产规模的同时不需要考虑存贷比限制;通过同业业务投资非标则因属于同业资产,仅需计提20%的风险权重,在银行会计科目中主要体现在买入返售资产以及应收款项投资项下。因此,在过去几年内,银行非标业务实现了快速扩张。
二、银行投资非标资产的方式与监管环境
1、商业银行投资非标的方式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非标资产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通过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
商业银行通过发行各类短期理财产品获得资金,将该部分资金集中起来,投向企业贷款、同业贷款、贴现票据、委托贷款及其他金融工具或者直接进入银行资金池,通过对接单一类信托、券商资管、公募基金子公司等各类通道业务,利用信托受益权等形式与非标资产对接,从而达到为实体经济“放贷”的目的。
在银行会计科目上的体现形式上,银行则通常只把保本型的理财产品记入资产负债表,而不正式承担信用风险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则记在表外代客理财科目中。银行非保本理财业务在过去几年内迅速壮大,由此银行理财资金的一半以上均会记入资产负债表外,也就是说银行表外业务中隐藏了大量非标资产。对于银行来说,表外非标一方面不需耗用银行资本金,不用做资金拨备计提;另一方面来说,实为“放贷”的非标资产不计入银行贷款,有效地回避了银监会的贷款限制监管和75%存贷比红线限制。
“8号文”出台监管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
为了规范银行利用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控制表外融资规模,2013年3月银监会出台《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简称“8号文”)对于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尤其是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业务进行了监管限制。
“8号文”要求理财产品均须与其所投资产一一对应,对于之前达不到一一对应要求的非标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于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另外,文件还对商业银行利用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规模进行了限制,文中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出于政策监管,银行资金池业务受到影响,而且银行利用理财资金投资非标业务有所减少,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7.1万亿,其中非标债权类产品达2.99万亿,占比约42.1%;而在“8号文”出台后,截至2013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9.08万亿,其中非标债权类产品达2.78万亿,占比30.6%,占比下降了超过10%。从数据上看,银行理财规模虽仍有所扩张,但结构上已经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
二是通过自有资金投资非标资产。
“8号文”出台前,已有部分银行通过自营资金投资非标,“8号文”出台后,由于银行通过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受限,多家银行为躲过监管,开始利用自营资金投资非标资产:通过互买、腾挪等方式将非标资产转移至自营投资之下,在会计科目上则反映在银行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应收款项投资项下,从而使得银行表内非标资产规模也得到迅速扩张。
三是通过同业业务投资非标资产。
银行同业业务,指商业银行以金融同业客户为服务与合作对象,以同业资金融通为核心的各项业务,具体业务类型包括:代理同业资金清算、同业存放、债券投资、同业拆借、外汇买卖、衍生产品交易、代客资金交易和同业资产买卖回购(包括信托受益权)、票据转贴现和再贴现等业务,其中信托受益权和票据类业务是同业业务中的最大块头。这些同业业务中的大部分,以买入返售资产的形式,记入返售科目。
银行同业业务投资的非标资产,由于属于同业资产,按照规定仅需计提20%(3个月内)或25%(3个月外)的风险权重,而传统信贷的风险权重为100%,信托风险权重最高甚至可达150%,因此同业资产如此低的风险权重,可以美化银行的资产负债表,降低银行的拨备率,放大信贷。银监会在某次季度会议上指出,同业业务中的买入返售资产近年来出现快速增长,其中超常增长部分主要集中在信托受益权、定向资产管理和他行理财产品上。也就是说,银行同业业务之下亦隐藏了大量的非标资产。在过去几年内,银行同业业务扩张迅速,据央行发布的2014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显示,2009年初至2013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资产从6.21万亿元增加到21.47万亿元,增长246%,是同期总资产和贷款增幅的1.79倍和1.73倍;同业负债从5.32万亿元增加到17.87万亿元,增长236%,是同期总负债和存款增幅的1.74倍和1.87倍。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截至2013年年底,存量买入返售非标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为兴业、平安、民生、华夏和招商(均超过1000亿),而应收款项投资非标规模最大为浦发、兴业、中信、光大、招商和平安(均超过1800亿),两者合计,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依次为兴业、浦发、平安、招商、中信、光大、民生和华夏,兴业银行已然成为“同业之王”。
“127号文”出台阻截银行同业业务:
2014年5月,一行三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简称“127号文”),对同业业务期限和风险集中度提出明确要求,并且对买入返售和非标业务作出限制。同时,银监会亦对外发布了“127号文”的配套文件《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简称“140号文”)。
根据“127号文”的要求,此前银行“买入返售”及“同业投资”项下非标业务均遭到来自监管层的不同程度约束,这也预示着,我国万亿级的金融机构同业盛宴或将走入拐点。
“127号文”明确了同业非标业务的属性认定和会计处理:规定同业买入返售下的资产必须为标准化资产,以往的同业非标资产将放入新科目“同业投资”来处理,投资非标资产也将由“应收款项类投资”而转入“同业投资”科目,且两者均须根据基础资产而不是交易对手来进行拨备和资本的计提,这将直接和大大限制了银行通过同业非标业务来进行资本套利。
另外,127号文和140号文还同时对同业授信管理进行了规范,要求银行对同业业务建立专营机制,将分支机构纳入全行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实行自上而下的严格授权管理,此外第三方隐性担保也被明确禁止,这些都将大大限制同业非标业务的扩张冲动。另外,文件还对非银同业业务和各类资管理财产品做了同等程度监管,理财非标业务也将受到负面影响。
2、近几年来非标相关监管政策一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