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是权益工具还是债务工具
什么是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
一、金融工具的概念
第32号国际会计准则认为(下称“本准则认为”)金融工具是一些合同。该类合同即使和同一方形成金融资产,也使合同另一方形成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合同可能涉及两方面,也可能涉及多方面:合同方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同伙,公司形式的实体或机构。金融工具包括基本金融工具,(如应收帐款,应付帐款权益证券等);衍生金融工具,如金融期权,,或远期和约,利率掉期以及货币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无论是已确认的还是未确认的,均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因而适合于本准则。本准则认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有特定的含义。金融资产——指下列资产:((a);(b)从另一个企业收取或另一个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c)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个企业交换金融工具的合同
权利;(d)另一个企业的权益工具。金融负债——指具有下列合同责任的负债——:(1)向另一个企业交付或另一项金融资产;(2)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个企业交换金融工具这里的权益工具指表明拥有一个企业的资产中减除所有负债后的剩余全益的合同。
之所以是一项金融工具(资产),是因为它代表着一种交换的媒介,从而成为交易在财务报表中计量和报告的基础,存入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的也是一种金融工具,因为存款就如一项存款人和存款机构之间达成的一项合同,存款人可以从存款机构取得或开具支票用于抵偿其债务等。
应收(付)款项,借(贷)款,应收(付)所代表的均是一项收取或支付的权利货责任。债权是债权人的金融资产,债务则是债务人的金融付债。普通股可以看作企业发行的,能证明持有人享有发行企业净资产上权益的合同,因而是一项金融工具(权益工具)。
远期合同,,掉期,期权合同等,能赋予合同的一方从另一方收取或其它金融资产,或在可能有利的情况下与合同的另一方交换金融工具的权利,也可能使合同的一方承担在不利的情况下与合同的另一方交换金融工具权利的同时,也使其承担交换金融工具的合作,因而都是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非常复杂,原因在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条件随时可能因市场因素(如市场利,股票指数)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变化结果时交易双方的影响也随之不同,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而所有这些,又必然影响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结果。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以实务资产的收取或交付来结算得商品合同不是金融工具。
如何区分优先股和永续债是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
一、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
(1)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①向其他方交付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例如银行借款、应付
②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例如公司发行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看涨期权,且期权将以净额结算。
③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例如公司发行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看涨期权,且期期权将以普通股净额结算。
④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2)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发行方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①该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例如发行股票。
②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的,如该金融工具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例如认购权证。
二、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基本原则
1.是否存在无条件地避免交付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1)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实务中,常见的该类合同义务情形包括:
①不能无条件地避免的赎回,即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赎回此金融工具。
如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对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如远期回购价格的现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现值或其他回售金额的现值)
如果发行方最终无须以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应当在合同对手方回售权到期时将该项金融负债按照账面价值重分类为权益工具。
②强制付息,即金融工具发行方被要求强制支付利息。
【思考题】企业发行的一项永续债,无固定还款期限且不可赎回、每年按8%的利率强制付息。尽管该项工具的期限永续且不可赎回,但由于企业承担了以利息形式永续支付的合同义务,因此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2)如果企业能够无条件地避免交付或其他金融资产,例如能够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是否支付股息(即无支付股息的义务),同时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没有到期日且持有方没有回售权、或虽有固定期限但发行方有权无限期递延(即无支付本金的义务),则此类交付或其他金融资产的结算条款不构成金融负债。如果发放股利由发行方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则股利是累积股利还是非累积股利本身均不会影响该金融工具被分类为权益工具。
实务中,优先股等金融工具发行时还可能会附有与普通股股利支付相联结的合同条款。这类工具常见的联结条款包括“股利制动机制”、“股利推动机制”等。“股利制动机制”的合同条款要求企业如果不宣派或支付优先股等金融工具的股利,则其也不能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股利推动机制”的合同条款要求企业如果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则其也需宣派或支付优先股等金融工具的股利。如果优先股等金融工具所联结的是诸如普通股的股利,发行方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能够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则“股利制动机制”及“股利推动机制”本身均不会导致相关金融工具被分类为一项金融负债。
【例题】甲公司发行了一项年利率为8%、无固定还款期限、可自主决定是否支付利息的不可累积永续债,其他合同条款如下(假定没有其他条款导致该工具分类为金融负债):
①该永续债嵌入了一项看涨期权,允许甲公司在发行第5年及之后以面值回购该永续债。
②如果甲公司在第5年末没有回购该永续债,则之后的票息率增加至12%。〔通常称为、“票息递增”特征〕。
③该永续债票息在甲公司向其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时必须支付(即“股利推动机制”)。
假设:甲公司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能够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该公司发行该永续债之前多年来均支付普通股股利。
本例中,尽管甲公司多年来均支付普通股股利,但由于甲公司能够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并进而影响永续债利息的支付,对甲公司而言,该永续债并未形成支付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尽管甲公司有可能在第5年末行使其回购权,但是甲公司并没有回购的合同义务,因此该永续债应整体被分类为权益工具。
2.是否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企业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因此,对于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其分类需要考虑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是可变的还是固定的。
对于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的分类,应当区分衍生工具还是非衍生工具。
(1)基于自身权益工具的非衍生工具。
对于非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未来有义务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则该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负债;否则,该非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
如果将交付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数量是变化的,使得将交付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乘以其结算时的公允价值恰好等于合同义务的金额,则无论该合同义务的金额是固定的,还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以外变量的变动而变化,该合同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确定了回购选择权且有发行方持有的优先股是否为权益工具
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根据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准则要求,将优先股分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金融负债主要是指:
1、向其他方交付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必须每年付息);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必须在清算时还本);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必须送普通股的);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必须送认股权证)。
可见,优先股的分配形式及其丰富,只要是具有强制分配的都可以确认为金融负债,这对于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并取得税前抵扣创造也条件。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也就是说优先股发行时就明确说明公司可以不分配股利、不确定送普通股、不确定送认股权证,不强制分配的,作为权益工具确认。
优先股一般属于权益工具对还是错
对的,是权益工具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 (common share)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
股东分红之后如何填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股东分红不涉及损益表,在资产负债表中减少未分配利润(或应付股利)和货币资金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决议,库存股(treasury stock)是否列入每股收益的分母进行计算。
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
本准则的目的是规定确定和列报每股收益的原则,这些原则将改进同一期间不同企业之间和同一企业在不同会计期间的业绩比较。本准则着重于每股收益计算时分母的确定。即使每股收益数据由于确定收益的会计政策不同而存在局限性,但使分母的确定保持一致性可改进财务报告。
范围
股份公开交易的企业
1.本准则适用于普通或潜在普通股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
2.当公布母公司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时,本准则要求披露的信息仅需要以合并资料为基础列报。
3.母公司财务报表使用者通常关心并需要了解集团总体的经营成果。
股份不公开交易的企业
4.没有公开交易的普通股和潜在普通股但披露每股收益的企业,应按本准则的要求计算和披露每股收益。
5.没有公开交易的普通股和潜在普通股的企业,不要求披露每股收益。但是,如果选择披露每股收益的这些企业根据本准则的原则计算每股收益,则可保持企业财务报告的可比性。
定义
6.本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
普通股,指(参与当期净利润分配的权利)次于各种其他类别权益工具的一种权益工具。
潜在普通股,指可能赋予其持有者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约。
认股证或认股选择权,指使其持有者拥有购买普通股权利的金融工具。
7.只有在诸如优先股等其他种股份参与当期净利润分配以后,普通股才能参与。一个企业可能有不只一种普通股。同种类普通股有收取股利的同等权利。
8.潜在普通股的释例有:
(1)可转换成普通股的债务或权益工具,包括优先股:
(2)认股证或认股选择权;
(3)允许员工取得普通股作为其一部分酬劳的员工计划和其他股份购买计划;
(4)一旦满足合同协议中的特定条件(如购买一个企业或其他资产)时将发行的股份。
9.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所规定的含义。
金融工具,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另一个企业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权益工具,指证明拥有企业资产(扣除所有负债)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公允价值,指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结算的金额。
计量
基本每股收益
10.基本每股收益应按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损益除以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
收益-基本
11.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损益应为当期扣除优先股股利后的净损益。
12.在一个期间内确认的、包括所得税费用、非常项目和少数股东权益在内的所有收益和费用项目应包括在当期净损益中(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为计算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损益,应将可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净利润额(包括当期优先股股利),从当期的净利润中扣除。
13.应从当期净利润中扣除的优先股股利金额如下:
(1)当期宣告发放的非累积优先股股利金额;
(2)当期累积优先股要求的优先股股利全部金额,无论这些股利是否已宣告发放。当期优先股股利金额不包括属于以前期间、但在当期支付或宣告发放的累积优先股股利金额。 每股--基本
14.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数量应为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15.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反映了某些时点由于较多或较少的股份发行在外,从而引起期间内股东的资本金额可能发生变化这样一个事实。它是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按当期赎回或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乘以时间权数调整的结果。时间权数是特定股份发行在外的天数占当期总天数的比例;在许多情况下,一个合理的加权平均估计数是足够的。
释例--股份加权平均数
已发行股数库藏股数发行在外股数
20X1年 1月 1日年初余额2,0003001,700
20X1年 5月31日收现发行新股800… 2,500
20X1年12月 1日付现购买库藏股… 2502,250
20X1年12月31日年末余额2,8005502,250
加权平均计算: 1,700×5/12)+(2,250×6/12)+(2,250×1/12)=2,146股,或(1,700×12/12)+(800×7/12)-(250×1/2)=2,146股
16.在许多情况下,从发行款项应收之日(通常指其发行之日)起,普通股即应包括在股份加权平均数中。例如:
(1)以收现方式发行的普通股应在应收日包括进去;
(2)因普通股或优先股股利自愿再投资而发行的普通股应在股利支付日包括进去;
(3)由于债务工具转换成普通股而发行的普通股应自停计利息日起包括进去;
(4)为代替其他金融工具的利息或本金而发行的普通股应自停计利息日起包括进去;
(5)为结算企业的债务而发行的普通股应自结算日起包括进去;
(6)作为购买一项非资产的购价而发行的普通股应自购买日起包括进去;
(7)为给企业提供劳务而发行的普通股应随劳务的提供包括进去。
在以上或其他情况下,普通股包括进去的时间应根据发行所附的具体条款和条件确定。与发行有关的合同的实质应予充分地考虑。
17.作为购买式企业合并购价的一部分而发行的普通股应自购买日起包括在股份加权平均数中,因为购买方将被购买方的经营成果并入了其自购买日起的收益表中。作为股权联合企业合并的一部分而发行的普通股应包括在列报各期的股份加权平均数的计算中,因为合并企业的财务报表是将合并企业视作一起就存在而编制的。因此,用于计算股权联合企业合并中的基本每股收益的普通股股数是合并后其股份发行在外的企业的对等股数的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