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作品也受著作权保护?我国首例 “AI 文生图”案一审判决公布

2023-12-28 08:31:09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官微消息,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李某与刘某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明确了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属性和使用者的“创

  原告使用开源软件 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涉案后发布在小红书平台。被告在百家号上发布,配图使用了涉案。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且截去了原告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被告为该作品的被告辩称,不确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的权利,被告所发布的主要内容为诗文,而非涉案,而且没有商业用途,不具有故意。

  附涉案过程如下:

  1、原告下载 Stable Diffusion 模型,随后在正向提示词与反向提示词中分别输入数十个提示词,设置迭代步数、高度、提示词引导系数以及随机数种子,生成第一张。

  2、在上述参数不变的情况下,将其中一个模型的权重进行修改,生成第二张。

  3、在上述参数不变的情况下,修改随机种子生成第三张。

  4、在上述参数不变的情况下,增加正向提示词内容,生成第四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涉案的外观上来看,其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显然属于艺术领域,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涉案系原告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从原告构思涉案起,到最终选定涉案止,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符合预期等。涉案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因此涉案具备“智力成果”要件。

  从涉案本身来看,体现出了与在先作品存在可以识别的差异性。从涉案生成过程来看,原告通过提示词对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进行了设计,通过参数对画面布局构图等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另一方面,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后,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涉案,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由原告独立完成,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涉案具备“独创性”要件。

  涉案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法院还认为涉案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而且体现出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原告是涉案的此外,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中,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侵害了原告就涉案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被告将涉案进行去除署名水印的处理,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应当承担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 500 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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