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解读(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规解读)

2022-12-08 01:42:43

  2022可转债新规解读

  未签署《风险披露声明》的投资者不得认购或买入,已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出售。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未签署《风险披露声明》的投资者不得认购或购买可转债,已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出售。

    为不影响投资者的正常投资,所有投资者应在了解相关风险的基础上及时签署风险披露书。 这也意味着投资者必须在本周内签署风险披露书,未签署风险披露书的投资者将受到可转债的影响。

    扩展信息:

    修改后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与上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 同时,修改后的转股价格不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上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转让价格调整的,转让价格和收盘价以转让价格调整前一交易日计算,调整后交易日转让价格作为调整后的交易日计算。 转让价和收盘价。 价格。 

  2021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退市新规 深市退市规则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所述:

        上市公司触及本章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依据本章规定程序审议和决定其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事宜。

        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在本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500 万股;

        (二)在本所仅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100 万股;

        (三)在本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其 A 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500 万股且其 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同时低于 100 万股;

        (四)在本所仅发行 A 股股票或者仅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

        (五)在本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A 股、B 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 1 元;

        (六)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 3 亿元;

        (七)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 2000 人;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触及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五)虽符合第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六)因不符合第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公司因触及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的次一年度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二)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则第 条第(四)项所述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司已经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

        (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本所认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因第条第(一)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二)因第条第(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

        (三)因第 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因第 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改正的;

        (五)因第 条第(五)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的;

        (六)因第条第(六)项、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的;

        (七)虽符合第 条和第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八)因不符合第 条和第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本规则第 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 50%。

        (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

        (五)本所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本规则第 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其股票上市

        交易: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五)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

        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股东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七)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深交所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具体有哪些变化?

  很多网友们在平时去做一些资产上面的交易,或者是一些证券投资的过程中也会比较关心像这些证券市场到底有什么样的新规。这样的话才能够在第一时间做好掌握,才能够去更好的去应对自己的投资理财的活动。很多网友们也会发现深圳的交易所也是针对于当地的交易规则进行了相应的整改,从这些整改上来看的话也是感觉到比较多的变动的情况。

  集合竞价的期间做了改动

  并且此次修改也是将在5月19日开始正式实施,很多网友们对于此次的交易规则也是特别的好奇,到底从哪些地方开始有一些变化了?首先就是在以往很多人他们在进行集合竞价的期间,都是属于在昨天25~9:30这时时间段,从修改之后,也能够感受到在这一段时间不再接受竞价的申报了,而且接受的竞价时间改为每个交易日的9:15~9:25。

  一定要去注意这些变动

  把这个时间给拉长了很多,另外也是增加了一些时间段,在9:30~11:30以及一下午1:00~3:00的时候,都是可以进行这种申报竞价的。另外就是在每个交易日到9:20~9:25或者是下午的2:57~3:00这一期间的话,一些交易他们也是不接受与一些竞价相关的撤销申报了,在其他的时候可以进行这样的撤销申报。

  不再接受一些盘后定价

  所以针对这些比较大的改动,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进行相应的投资理财的过程中,一定要去注意这些变动。否则的话很有可能会导致自己在进行投资的过程中有一些错误的判断,另外就是对于当天停牌或者是其他收市的一些证券他们在深圳这个交易所不再接受一些盘后定价或者是大宗交易。这样的申报了,这种情况也是降低了一些风险性。另外就是像这样的一个修改,大家也会觉得要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这样的话才能够让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更加的去习惯这样的改动。

  退市新规2021解读

  退市标准方面,在前期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改革的基础上,沪深交易所对4类强制退市指标均有完善。

  一是新增市值退市,标准为连续20个交易日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

  此外,面值退市标准明确为“1元退市”。

  二是取消单一净利润和营收指标,新增组合指标,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且营收低于1亿元,将被ST,连续两年,终止上市;退市风险警示股票被出具非标审计报告的,触及终止上市标准。

  三是新增规范类指标,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数以上董事对于半年报或年报不保真两类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且公司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再有两个月未改正,终止上市。

  四是新增财务造假类指标:过去3年虚增利润、净利润每年平均金额均超当年相应数据的100%,且总额超10亿元;或资产负债表各科目过去3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额超净资产50%,且总额超过10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条上市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上市交易股票的停牌或者复牌,但不得滥用停牌或者复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决定上市交易股票的停牌或者复牌。

  第一百一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因前款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交收将对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可以采取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等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公告。

  证券交易所对其依照本条规定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创业板新规十个交易日翻倍停牌怎么计算?

  创业板新规十个交易日翻倍停牌,

  创业板交易也有异常波动临时停牌,

  当创业板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

  深交所对相关股票及其衍生产品实施停牌,

  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日10:30复牌;

  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创业板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参照主板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

  1.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2.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3.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证券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4.深交所或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另外,当创业板股票交易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深交所还将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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