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投资金的会计处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会计处理)

2022-12-06 23:24:00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过程及去向

  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1、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一个专户(存放于专户) 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wing1]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时限

  两周内(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两周内签署) 一个月内(沪深中小创业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一个月内签署)

  3、三方协议至少要包括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专户账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金额的通知触发时点(口径统一为募集资金净额)

  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4、募集资金的禁止性行为

  1、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3、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5、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当年度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处理

  无规定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6、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1)发行申请文件中未披露,金额不确定

  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1、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5、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6、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3、董事会审议通过

  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

  无明确报告规定 不用走程序

  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7、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3、保荐人发表意见

  4、监事会发表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四)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

  3、保荐机构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

  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

  4、监事会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创业板没有相关规定)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六)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8、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1)用于其他募投项目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

  3、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4、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无规定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低于 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2)用于非募投项目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无规定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同上:创业板不区分结余用于募投还是非募投,也不区分结余资金大小

  9、募集资金结余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二)保荐人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免于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 无规定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同上

  10-1募投项目变更的程序和原则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投资于主营业务。

  10-2 视同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形: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

  (五)上市公司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同上证所的规定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10-3募投项目变更—仅变更地点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深圳此款较为严格,视同募投项目变更 同上证所的规定 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11-1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

  每半年度 每季度

  11-2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机构

  董事会 内部审计部门

  11-3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处理

  1、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3、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2、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向董事会报告

  3、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11-4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检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半年度) 1、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2、会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12-1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

  每半年度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季度一次现场调查 无明确约定

  12-2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处理

  无要求 保荐机构发现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12-3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处理

  保荐人直接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2、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3、其他机构监督权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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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帐务处理?

  当然是专户管理。一般在银行存款科目核算。

  你是否问关于上市公司路演费用等的最新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

  问题 3.上市公司在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交易费用及其他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解答: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募集资金如何做账计入应付债券

  应付债券:

  ⑴应付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债券.企业应设置应付债券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债券本金和利息.

  ⑵本科目应当按照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进行明细核算.

  ⑶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债券的摊余成本.

  非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会计分录

  募集资金就是融资了,融资就是借款了,分为金融借款(银行)和民间借款.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根据借款的时限长短来分)

  后期支付本金

  借: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支付利息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民间借款的利息高出基准利率的部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要税前扣除)

  贷:银行存款

  收到募集资金会计如何处理

  企业从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符合无偿性、直接取得资产及非政府投入资本的特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根据“政府补助”准则,无论该资金是与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在实际收到时都应计入“递延收益”,只有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由于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可以递延到5年(60个月)内使用,那么在收到该资金时,是否应确认所得税暂时性差异?这里要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全部支出。企业在实际收到该财政性资金时应计入“递延收益”,税法上也不计入收入总额,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一致;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但各年度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税法上不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相应的支出或折旧、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因而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各年度调增和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同。所以这种情况下不形成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 2、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或未全部发生支出,又未缴回有关部门,反映在“递延收益”科目中的余额会计上暂不确认收入,税法上应在取得该资金第六年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在取得该资金第六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支出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会计上确认收入时,相应地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在取得该资金的第六年,“递延收益”科目中的财政性资金应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可全额扣除,即其计税基础为0,所以这种情况下会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金额即为“递延收益”科目在第六年的账面余额,会减少未来“递延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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