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上市是否有股票(股份有限公司没上市有股票吗)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上市才能发行股票吗?
不是的!上市只是可以公开对公众发售股票。不上市也可以给股东发售股票的。一般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占股份。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不同,非上市公司在制订员工持股及管理者收购计划时,其股权购买价格的确定没有相应的股票市场价格作为定价基础,因此其确定的难度相对要大得多。非上市公司也能发行股票,但股票无法在证券交易所转让,可以在一些股权转让交易中心转让、出售。
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没有上市,也可以发行股票吗?
只要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发行股票。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如果其股票不是公开发行的,则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交易,通常是通过银行、证券公司,甚至任何其他方式。如果是公开发行,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外交易;统称为场外市场;一般指证券公司、银行等。
非上市公司中的股份制公司本身必须发行股份,不存在转为股份制企业的问题。只有有限责任公司要发行股份的话才有转为股份公司的必要性。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市的股份公司,但不是所有的股份公司都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要超过5000万资产和3年以上盈利,还需要证监会的批准,才能上市!发行股份不得低于总股本的20%!
一家公司的股票上市,可以使其原始资本产生几十倍甚至几十万的溢价率,所谓的麻雀对凤。因此,获得代表初始资本的“原始股份”会很好。现在A股市场最怕的“规模非”是这些公司上市前的“”。
拓展资料:
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特征
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只有最低限度,无最高额规定;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所认购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应当将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过的会计报告公开。
股份有限公司基本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
(7)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
公司还没上市可以有股份吗
一、是可以的。公司可以在上市前持有股份。 只要是股份制的公司就有股份。 唯一不同的是,上市公司股票此时不能在市场流通和交易。 实名登记股份通常是指工商登记的股份。代表公司部分所有权的股份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和部分兑现的股权。
二、 股份一般具有以下三种含义: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要素;股份代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份可以用股票价格的形式表达其价值。
拓展资料
1、股份的可转让性,即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告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其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2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百分比;公司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此外,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配股是指公司根据发起人和/或其他认股人认购的股份,按照一定的分配方式向认股人配股。认购总额超过发行总额的,还应当按照一定的原则确定分配方式。股份支付和股份分配是同一活动的两个方面。股份分配后,应当将股东姓名记入股东名册。
2、股份回收包括免费回收和有偿回收。 无偿撤回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无偿撤回分配的股份。 例如,股东自愿无偿返还已分配的股份。 有偿收回,又称“买”、“买回”,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以一定的价格向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资本金的减少可能会影响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 因此,《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取得自己的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未上市转让股票怎么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股权转让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股东转让记名股票的,以背书方式转让,转让后将受让人的消息记载于股东名册;
2、股东转让无记名股票的,应当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是不是只有上市公司才有股票?
不是,没有上市的公司也可以是股份公司,只不过这类公司发给股东的股票不能上市交易。上市公司是指发行了股票并它的股票可以在某证券市场进行交易,股票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二次买卖的公司叫非上市公司,他们也是可以发行股票的。
股票是股东持有股权的票面凭证,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其投资份额占有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的比而持有公司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分为分割的股份,股东按照投资所占有的股份比例而持有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表现为股票。大家一般所指的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市场可以自由交易的股权凭证。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只有上市后其股票才能在证券交易市场自由流通和交易股票指的是公司股份凭证,是股份的表现形式,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易。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有股票。只是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并不能在证券交易市场自由买卖。
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没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有什么区别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没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区别如下:
1、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在交易所交易;而非上市公司不行
2、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公布报告、信息;非上市公司不必
3、非上市公司股东一般是确定的,而上市公司股票流动性强,股东随时在_化
4、上市公司股票退出非常方便,抛售即可,非上市公司股票只能转让,不能退出
二、公司发行新股票需要哪些条件?
1、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业在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完整。
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く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4、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目前,除金融类上市公司所募资金不得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股份公司没有上市也可以发行股票吗?如果可以,那 他的股票是通过什么渠道进行交易的?谢谢~
非上市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票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只有股份公司才能发行股票,不能在证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
如果其股票不是公开发行的话,那么其股票是不能再证交所交易的,一般可以再银行、证券公司交易,甚至可以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如果是公开发行,那么其股票在证交所之外的市场交易;统称为场外交易市场;一般指证券公司、银行等。
非上市公司中的股份公司本身就必须发行股票,不存在转为股份制企业的问题。只有有限责任公司要发行股票的话才有转成股份制公司的必要。有限责任公司转换为股份制公司,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
上市的是股份公司,但不是所有的股份公司都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要5000万以上资产并且3年以上盈利,还需要证监会批准,才能上市!发行股票不得低于总股本得20%!
一个公司的股票上市能使其原先资本产生数十倍甚至上百上千被的溢价率,正所谓是麻雀变凤凰。所以如果能拿到代表初始资本的“原始股”确实是件好事。现在A股市场最害怕的“大小非”多是这些公司上市前的“原始股”。
但正因为如此,国内外都出现了很多起有关原始股的诈骗案,“公司”的经营者根本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而是以发行原始股然后未来在某某某证券交易所上市为幌子吸纳钱财。很多善良的人被弄得倾家荡产,这种行为是极不道德的。
扩展资料:
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评估
与上市公司不同,非上市公司在制订员工持股及管理者收购计划时,其股权购买价格的确定没有相应的股票市场价格作为定价基础,因此其确定的难度相对要大得多。
在美国的非上市公司通常采用的方法是对企业的价值进行专业的评估,以确定企业每股的内在价值并以此作为股权出售价格的基础。?
我国的一些非上市公司在实施员工持股及管理者收购计划时,股权价格的确定一般采用每股净资产值为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依据,一些企业的股权价格干脆就简单的确定为普通股票的面值。
如武汉国资公司对非上市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期权授予的行权价格确定为按审计的当年企业净资产折算成企业法定代表人持股份额 。
以每股净资产值或者以股票面值作为交易价格的基础,在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作出部分溢价目前已经成为一种广泛采用的方式。
股份质押登记
从本质上讲,股份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在出质人所持有的股份上设定限制性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与票据、公司债券等权利质押相类似,股份质押生效的要件之一在于履行法律规定的登记或记载义务,登记程序的设定具有公示作用,其意义在于通过股份质押的公示作用达到安全、公平、效率的交易目的。
动产质押的公示作用和形式体现在转移质押物的占有,而权利是非物化的利益,其公示作用可以通过登记予以体现。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将与出资人以外的第三人有关联;公示的作用体现出交易的公平和透明,其公示的对象至少有两部分。
其一是公司内部,公司及其他股份持有人有必要及时了解公司股份的交易状况,其意义在于为公司股份的可能变化以及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产生预期认识,由于质押的可能后果之一是被质押股份的被动转让,
从其他股份持有人角度考虑,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公司股份变动必然涉及到其他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变化;从公司角度考虑,新的股东构成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基于非上市公司的特征,股份质押公示作用不言而喻。
其二是公司以外的其他人,通过了解公司股份设定质押的状况,可以避免交易陷阱,了解拟接受质押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质押条件、是否存在股份的重复质押以及出质人的经营状况等,从而更好地保证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设立股权质押登记生效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担保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基于现阶段公司法律相关规定不完善和公司制度运作不规范,上述规定存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现实操作的困难,很多股权质押效力之争即源于上述规定,不但妨害质权的顺利实现,也对公司股份交易造成不利影响。
首先,股东名册本身存在固有的缺陷。
1、股东名册在实践中被认可的程度低,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公司法、担保法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对于股东名册的内容、法律地位等规定虽然较为详尽,但是实际操作中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的应用非常有限。
很多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建立股东名册或者建立之后又废除,交易中对股东身份的证明均依赖工商机关的记载。
司法实践中,即使公司建立了完整的股东名册,法院、仲裁机构对股权的认定也以工商机关的登记为准,股东名册所记载的内容无法成为被法律认可的权威依据。
2、公司的股东名册缺乏公信公示力。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名册制度,立足于意思自治,本质上是一种信用制度。这种信用制度的操作环境取决于公司严格依法运行。
目前国内大多数企业法律意识不强,更谈不上履行建立股东名册、接受股权查询等义务。即使建立起股东名册,也缺乏联网、发布、查询的公示条件。
股东名册保存在被出质股份所在的公司手中,该股权质押就不会为除了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社会公众所知悉,因而也就不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
其次,担保法规定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登记于股东名册的方式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容易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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