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证券ABS业务违规收第5张罚单,已被判赔约2.96亿
8月8日,内蒙古证监局发布公告指出,恒泰证券作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未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内部质量控制不严,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因此,两位项目的核心负责人被罚两年间不得从事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
内蒙古证监局公告指出,经查,恒泰证券作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未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内部质量控制不严,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申文波、申挚作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的核心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们为不适当人选,在2022年8月3日至2024年8月3日期间,不得从事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内蒙古证监局指出。
而在7月8日,内蒙古证监局连发三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表示因在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未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内部质量控制不严,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恒泰证券项目质控负责人张金华、项目具体经办人吕浩辰被出具警示函,时任分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负责人邓浩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而在更早的2019年4月8日,辽宁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表示恒泰证券作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未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即存在部分尽职调查过程未严格执行程序,部分访谈未制作访谈记录,尽职调查底稿访谈记录不完整,部分访谈仅有录音、未经被访谈人签字等问题。
辽宁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对恒泰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时,恒泰证券应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项目质量控制,强化合规风控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相关裁定书指出,2015年10月9日,庆汇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出租人,与咸阳鸿元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庆汇租赁公司以5亿元的价格购买鸿元石化公司的设备,然后再将上述设备出租给鸿元石化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36个月,租金为5亿元,年租赁利率为8.5%。
2015年10月9日,庆汇租赁公司将其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转让予恒泰证券,由恒泰证券设立监管机构认可的特殊目的载体,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目前,恒泰证券在全国设有122家营业部及2家分公司,同时拥有全资子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恒泰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恒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此外,恒泰证券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内资股东,还包括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西环置业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华融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自贸区汇发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11.83%、8.12%、6.35%、5.95%、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