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发三项自律规则健全保荐机构执业:增加商誉等底稿要求
6月17日,中证协表示,为贯彻落实相关规定和适应注册制改革发展需要,正式发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注册制下保荐协议》、《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3号-保荐人尽职调查》等三项自律规则。
二是明确发行人在保荐业务的第一责任人定位。其中,明确约定发行人两方面全面配合义务:一方面,在自身全面配合保荐机构工作的同时,还应督促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全面配合,积极协调其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对保荐业务工作予以配合。
六是倡导保荐机构聘请第三方机构,提升服务专业水平。不过,《保荐协议》强调,保荐机构聘请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保荐机构自身应恪守独立履责、勤勉尽责义务,不得将法定职责予以外包,保荐机构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第三方而减轻或免除。
中证协表示,《保荐协议》通过示范文本的方式引导规范合同主体的签约履约行为,进一步明确保荐业务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并明确落实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廉洁执业要求。
中证协表示,《尽职调查示范实践》结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台的相关监管规定以及审核问答等细化解释,按照保荐业务执行流程,覆盖了辅导、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人所需履行的主要职责和尽调过程中需要关注的事项以及可以采取的核查方法,为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树立勤勉尽责的示范标准,促进提升规则的适应性、可操作性,充分体现了自律规则的示范性、倡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