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基金基数怎样计算
公积金基数怎么算
我只知道三一的,
一个工具箱(很漂亮,感觉像装钱的箱子)
然后就是扳手(8-10.13-15.16-18.17-19.22-24.28-32.32-36.41-47),大小活动扳手各一把,螺丝刀~(一字和十字也是大小个一把),气压表,气压管,气门扳手,内六角扳手一套,棘轮扳手一套
黄油抢一把,警示牌一个,液压压力表一个,测压软管一根,尖嘴钳子,虎钳,撬棍一根,O型圈,保险片,继电器各一盒,锤子一把
据我所知~也就是三一得工具最好~其他各个厂家应该没有三一得这么多~而且工具质量也没三一得好
帮忙看工资条:都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首先要看你这3张信用卡,是什么种类的,
一般来说双币种的卡,维萨,万事达,运通,银联单币种,品牌不同的卡,额度不共享。
例如你维萨卡1万额度,万事达1万额度,你可以分别刷维萨1万,万事达1万,也就是刷了2万,
如果额度不共享的话,可以申请额度调剂,全部调到一张卡上,(有些地方的工行通常不给做调剂的)额度集中一张卡就可以了。
工行卡是月初刷卡免息期最长,本月刷卡,下个月25日还款,合理的使用免息期。
当然你也可以套现,吧钱套出来,通过网络,实体POS都可以,但是银行现在在抓套现,建议不要这样。
采暖工程系统调整费是怎样记取的,以什么为基数
人工费的15%
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含取暖费吗
应该不包括
采纳我的吧。。
现大连市市社保缴纳比例是多少企业承担部分和个人承担部分,还有采暖。
五险:首先确定缴费基数,是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大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得高于300%。
1.养老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 19%缴纳,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
2.医疗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 7%缴纳,个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
职工每年还需一次性缴纳24元高额补充医疗保险,一般是一月份,一年一次
3失业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5%缴纳,城镇职工缴费基数的1%缴纳,农民工不缴。
4.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浮动费率,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5%-2.0%左右缴纳,个人不交。
5.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的0.5%,个人不交。
大连市市内四区以及金州旅顺的城镇户口缴纳采暖费专项基金,每人每月的金额为上年度大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
2015大连企业社保交采暖费满几年退休可以领采暖补贴
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供热体制改革需要,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享受采暖费补贴,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内城区部分)内各类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具有大连市市内四区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
第三条市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按照以支定收、用人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筹集,专项用于支付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工作,其下设的专门经办机构具体负责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和补贴发放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五条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二)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保值增值收入;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他收入。
第六条自2006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缴费基数统一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为2%。
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所需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税前列支。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七条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移交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企业离休人员、市属企业本办法施行前已退休人员、已改制市属企业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及区、街属企业本办法施行前已退休人员,由企业按照规定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第八条破产、清算企业离退休人员及退休人员享受采暖费补贴的遗属,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所需费用可从企业资产变现等收入中解决。
第九条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的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经办机构申报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按规定补缴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条市根据供热市场变化情况和资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缴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采暖费补贴待遇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后,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的采暖费补贴从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中支付,由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退休人员根据本办法施行后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缴费年限和本办法施行前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按相应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具体计发公式如下:
退休人员月采暖费补贴=住房面积标准×采暖费标准×70%÷12。
第十三条2005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满25年的,按照85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
第十四条2006年1月1日以后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年限及200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累计满25年的,按照85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第十五条经市批准的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和下岗转失业并轨人员,原在我市市内四区城镇企业工作,具有市内四区城镇户口人员退休后,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第十六条企业离休人员根据离休前职务和级别,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享受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补贴。离休人员无配偶或配偶无工作的,可按照住房面积标准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
离休人员后,其配偶无工作的,按照离休人员生前标准继续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其配偶有工作的,按照配偶本人住房面积标准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所需费用从原渠道列支解决。
第十七条退休人员后,其配偶符合供养条件、具有我市市内四区城镇户口且未纳入城镇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保障范围的,可以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
1997年12月31日前的企业退休人员,其符合前款规定的配偶采暖费补贴,由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1998年1月1日以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其符合前款规定、由我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活费的配偶采暖费补贴,从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四章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情况,接受职工和工会组织的监督。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告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对用人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与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有关的材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瞒报、谎报。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进行与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征缴有关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不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未移交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由原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
不按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或工会组织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情况属实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逾期不发放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改制企业不按规定发放的,也可由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采暖费补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原地处市内四区且原在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及其具有市内四区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农转城”人员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我市其他区和县(市)、先导区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当地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办法。地处县(市)区的市属企业(含已破产企业),按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