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改革,股权设计的三要素
1:什么是股权改制
所谓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暂不上市流通。股权分置问题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改革不配套和制度设计上的局限所形成的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造成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极不合理、不规范,表现为:上市公司股权被人为地割裂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两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约为三分之二,并且通常处于控股地位。其结果是,同股不同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容易产生一股独大、甚至一股独霸现象,使流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股权分置”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资本市场改革办法。《意见》指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的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稳步解决目前上市公司股份中尚不能上市流通股份的流通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股权分置改革是什么意思
股权分置改革是指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一般是上市企业非流通股东支付一定的对价给流通股东,以取得股票的流通权。
股权分置改革发展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第一阶段:股权分置改革探索阶段。
2.第二阶段:股权分置改革启动阶段。
3.第三阶段:股权分置改革正式实施阶段。
4.第四阶段:后股改时代。
扩展资料:
股权分置
股权分置也称为股权分裂,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股份暂时不上市流通。前者主要称为流通股,主要成分为社会公众股;后者为非流通股,大多为国有股和法人股。
股权分置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困扰我国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由于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等“股权分置”存在的弊端,严重影响着股市的发展。
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这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股权分置不能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要求,必须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
非流通股与流通股这二类股份,除了持股的成本的巨大差异和流通权不同之外,赋予每份股份其它的权利均相同。由于持股的成本有巨大差异,造成了二类股东之间的严重不公。
这种制度安排不仅使上市公司或大股东不关心股价的涨跌,不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越来越影响到上市公司通过股权交易进行兼并达到资产市场化配置的目的,妨碍了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化。
最开始提的是国有股减持,后来提全流通,直到提出解决股权分置,其实三者的含义是完全相同的。
国有股减持
包含的是通过证券市场变现和国有资本退出的概念。
全流通
包含了不可流通股份的流通变现概念。
而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一个改革的概念,其本质是要把不可流通的股份变为可流通的股份,真正实现同股同权,这是资本市场基本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且,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后,可流通的股份不一定就要实际进入流通,它与市场扩容没有必然联系。明确了这一点,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并在保持市场稳定的前提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标准
只有一项,就是: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中所有股份的持股成本是否相同。
参考资料:股份分置改革相关概念 百科
3:朋友一个公司进行股权改革,现在让我搞股权认购做股东,说两年后60%的概率上新三板.
新三板的交易性很差是总体的情况。
现在新三板的交易分为协议转让模式和做市交易模式,依照企业的盈利能力、后期发展前景和公司的一些其他资质,会有券商选择为企业进行做市,有做市商的企业,股权流动性是可以保证的。
另外,投资股权的最重要的收益来源是公司的分红,股价只是一个对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整体前景的量化指标。过分注重股价上涨的空间,忽视公司本身盈利能力,是买椟还珠的行为。
4:企业股份制改组和股权分制改革的区别
一、 股份制改组的程序: 一) 首先对企业的全部资产及全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核实。保证账实相符,在此基础上编制企业报表,连同财产清册报有关部门审批。 二)其次,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由有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确认。 评估基础的会计处理 1) 原按国家统一清理挂账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账、产成品清查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冲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是部分冲销资本。 2) 清理出的积压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计入当期损益。 3) 已转入企业递延资产,挂账的长期借款利息以及其他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应区别不同改组方式处理,实行整体改组的和合并改组方式的,由改组后的股份公司分期摊销,实行分立方式改组的,根据改组后的债务归属和费用性质分别由股份制企业和分离企业分期摊消。 4) 企业对占有的国有土地,经评后确认后,其会计处理为:(1)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计入股份制企业总资产的,作为国家股处理。(2)采取一次或分次付款方式支付土地出证金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有效期内,其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由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按批准的使用期限摊消。(3)经批准采取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评估后的价值直接租赁给股份制企业。 5) 改组企业给批准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自评估基准日起,到股份制企业注册登记日止。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原企业实况利润(或亏损)而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应分别情况处理。(1)属于增加的,原则上上交主管财政机关,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也可以列入股份制企业的资本公积。(2)属于减少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由股份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家股份得的股利补足。 三)改组的股份制的企业按评估后的账面净资产折股。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等于公司的净资产额。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按规定折股后与企业实收资本如果有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股权分置是指: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存在着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二类股份,除了持股的成本的巨大差异和流通权不同之外,赋于每份股份其它的权利均相同。由于持股的成本有巨大差异,造成了二类股东之间的严重不公。股权分置改革,如果不考虑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持股成本,不认承二类股东持股成本的差异,便失去了解决问题的逻辑基础,更谈不上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这个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三公”。 判断股权分置改革成败的标准只有一项,就是: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中所有股份的持股成本是否相同。 股权分置问题一直都是困扰着股市健康发展的最主要问题。股权分置不对等、不平等基本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权利的不对等,即股票的不同持有者享有权利的不对等,集中表现在参与经营管理决策权的不对等、不平等;二是承担义务的不对等,即不同股东(股票持有者的简称)承担的为企业发展筹措所需资金的义务和承债的义务不对等、不平等;三是不同股东获得收益和所承担的风险的不对等、不平等。股权分置使产权关系无法理顺、企业结构治理根本无法进行和有效,企业管理决策更无法实现民主化、科学化,独裁和内部人控制在所难免,甚至成为对外开放、企业产权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最大障碍。因此,解决股市问题,股权分置问题必须解决, 关于股权分置的提法。最开始提的是国有股减持,后来提全流通,现在又提出解决股权分置,其实三者的含义是完全不同的。国有股减持包含的是通过证券市场变现和国有资本退出的概念;全流通包含了不可流通股份的流通变现概念;而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一个改革的概念,其本质是要把不可流通的股份变为可流通的股份,真正实现同股同权,这是资本市场基本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且,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后,可流通的股份不一定就要实际进入流通,它与市场扩容没有必然联系。明确了这一点,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并在保持市场稳定的前提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5:个股股权分置改革是利好还是利空
2005到2007年的大牛市就是这个题材引起的,当然是利好
6:股市里的股权改革是什么意思?改革之后的股票对中小投资者的影响是什么?
股改以前中国股市有三分之二的股票不能上市流通,这在国际上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股市,因而要和国际接轨,再者中国股市的市值太低,必须加大扩容力度。中国证券会在充分调研后下大决心--进行股改。股改就是大股东给流通股东一定的补偿,大约在十分之三左右的补偿,经大股东作出一定的承诺,在一年或多少时间内不出售自己的股票,股东大会作出通过股改决议,股改宣布完成。
从长远看股改是一件大好事,中国股市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阶段,上海综指从现在的一千八、九百点,到2007年会达到二千五百点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