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通道风向标案例!民间借贷包装成信托贷款

2021-10-15 15:03:57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长江建设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已经构成违约,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支持佛山易光的诉求,判决长江建投偿还佛山易光借款本金4.4亿、利息4180万及违约金近3亿。

  具体来看,2015年1月,中信信托分别与佛山易光、长江建投签订了《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约定这一信托基金为指定型资金信托,即中信信托根据佛山易光确定的具体用途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根据佛山易光向中信信托发送的信托指令函,信托资金将由中信信托以自己名义,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向长江建投发放信托贷款,贷款利率为10%,期限为1年。为担保长江建投偿还借款,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公司、北京嘉茂公司、珠江嘉茂公司、左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因此,法院认为案涉《资金信托合同》中对于信托的约定并不是信托法意义上的信托形式。佛山易光、中信信托与长江建投三方建立的不是信托贷款合同关系,而是委托贷款合同关系。实质上,是作为委托人的佛山易光与作为借款人的长江建投之间的民间借贷。所签合同的效力、借贷双方之间的利息、违约金等权利义务均应受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

  另外,关于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的界定,北京高院也在判决说中做出详细说明。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后,由金融机构自行确定用资人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成立信托贷款关系。出资人与金融机构、用资人之间按有关委托贷款的要求签订有委托贷款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成立委托贷款关系。

  判决书显示,该公司在2020年底的利润仅为16万余元。据法院查明,其2013年提交的公司年检报告书记载:全年销售收入2334万,全年利润总额为22万,全年净利润为16万,年末资产总额为1420万。

  广东银保监局的一封调查意见书道出了资金来源情况,2015年1月,佛山公路集团以购买工程建设所需原材料为由,向中国工商银行(4.740, 0.03, 0.64%)广州五羊支行贷款4.4亿,但贷款最终流入佛山易光的账户,用于投资中信信托的信托计划。

  从时间线日,佛山易光向中信信托支付完4.4亿信托资金。在第二天,中信信托便向长江建投发放了同等金额的贷款。法院认为,虽然佛山易光、中信信托与长江建投没有共同签订一份委托贷款合同,但是长江建投、佛山易光对于《资金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用于《信托贷款合同》都是明知的。

  北京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合同无效后,长江建投应将案涉借款本金4.4亿元返还给佛山易光,并赔偿佛山易光的利息损失。对于佛山易光的利息损失,应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公司、北京嘉茂公司、珠江嘉茂公司、左某在长江建设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1/3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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